工程项目招投标围标串标防范对策研究
某国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室外绿化工程建设招标,共有40多家投标单位参与。招标代理机构按报价由低到高排序,确定中间价中10余家投标人入围评标。第一次评标中发现10多家投标报价依次相差仅10000元左右,投标文件编制类似,商务标分部分项清单报价子项目合价相差无几。发现围标嫌疑后,业主方作了如下改进:要求投资监理重新计算招标控制价,按照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选择10家投标人入围,报名要求专人汇报,投标过程信息全程一对一汇报给招标人。该项目第二次评标,某建设集团以比第一次中标价低2000余万元价格中标,从而为业主方节约了巨额基建成本。
一、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围标是部分投标人结盟抬高报价的行为,表现形式:一是某企业串通几家企业,参加同一项目投标,形成投标垄断,从而获得高额回报。二是投标人之间先私下确定中标人,中标后给予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进行“好处费”,实际上投标者之间已经不存在竞争;三是部分投标人排挤其他投标人,达成价格同盟,使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失去竞争力。
串标的表现形式:一是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设置有利于意向投标单位的不合理条款,意向投标人再私下串通其他投标人合谋中标;二是投标人在投标前串通几家有意向的投标人,共同商定投标策略。三是投标人通过各种方式买通评委,在评审中给竞争对手打低分,被投标人打高分,为投标人争取不正当利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虽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投标人围标串标的情形,但在同质化竞争较为激烈的基建领域,投标人为了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绕开法规,围猎相关经办人员,手法越来越隐蔽,投标文件越来越多进行深加工,防范围标串标的难度越来越大。
不法投标方通过串通招投标排斥竞争对手,获取超额利润、投机收益,主要原因如下:
1.我国涉及招投标领域的法律法规存在不配套、不细致和不严谨的地方。如《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均规定了对投标人之间围标串标的处罚办法,但却没有明确认定围标的标准、情节轻重的标准,给不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发现以后执法打击力度不够。
2.处罚力度不足以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的基建工程标的上亿元,成功进行一次围标就会获得千万元级的超额利润,违规处罚力度不足以震慑不法投标方铤而走险。
3.招标方式、评标办法设计不合理。如应该公开招标的进行了邀请招标,该邀请招标的进行了公开招标,这都给围标串标行为造成可乘之机。如相关领域专家库评标专家一直是有限几位轮换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容易被不法投标方利益输送。如在购买标书环节采取现场购买,使投标人之间较容易相互联系,开展围标策划。如简单采用一种评标办法,却不在具体评标办法中细化规定规避漏洞,容易让不法投标人利用漏洞进行围标。
二、防控围标串标风险方法策略
大多数围标串标行为认定难、取证难、查处成本高,招标方要做好招标事前、事中管控,采取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规避招标投标风险:
1.通过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议根据其擅长的业务类型、机构资质、能力、资信等情况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使其具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开展规范、科学、合规的招标代理工作。
2.编制高质量的招标控制价。编制高质量的招标控制价是防范投标人围标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建议聘请技术过硬、信誉高、实力雄厚的造价咨询机构或监理单位,编制符合市场行情的招标控制价和准确的工程量清单,使编制出的标底符合社会平均水平,防止超额利润发生,降低围标者的期望收益。这将一定程度上遏制投标人围标,或者即便围标也不会哄抬价格,为企业带来损失。本文案例中,第二次招标方案策划中,聘请投资监理重新计算招标控制价,采用低价入围的办法,有效遏制了围标现象的再次发生。
3.提高招标信息发布的透明度。要求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最大范围、受众最广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保证潜在投标人公平、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招标信息发布时间应长于法定时间,以便有更多的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加大围标串标的成本和围标不成功的概率。
4.制订科学合理的评标标准。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制定评标标准过程中,不能简单套用其规范性模板内容,而要针对招标项目的特点,完善评标定标办法,对评分因素要点尽量细化、量化,增加定量评价,减少定性评价。要设置最关键环节材料、工艺、方案等材质或费率要求,以确保能剔除恶意高价、以次充好的不良投标行为。其中,招标代理机构回标分析非常重要,企业招标对接人一定要在回标分析中做好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项目经理、工程造价人员对入围标书进行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分析,甄别暗箱操作行为。
5.加强保密措施。围标人要串通投标,就要找陪标人。做好保密工作,就可以使围标人找不到陪标人,从而大大降低围标风险。可以应用互联网技术,用代码购买电子版招标文件;现场踏勘工作由集中组织变为投标人自行进行,最大限度减少招标人(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投标人之间见面机会,所有质疑澄清都在互联网上公示。
6.加强对投标关键风险点管控。如增加入围的投标人和评标专家数量,增强透明度;如投标保证金缴纳必须从投标人基本银行账户开出,加大围标成本;如严格核对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保证金出票单位、投标文件印章及相关组织证书的单位名称是否完全一致,对投标人授权代表及项目组成员身份进行核查等;对于数额巨大、难度大的招标项目,可以要求投标人的法人代表和项目经理参加招投标全过程,剔除参与陪标的投标方。
7.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企业内部应当建立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一是参加比选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参与具体招标项目的对接工作;二是企业内部和招标代理机构参加项目前期调研的人员不得参加开标和回标分析工作;三是参加项目前期调研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与评标;四是参加评标的人员不得参与后期合同签订和履行等工作。通过采取不相容岗位分离,降低围标串标风险和规避不合法的信息传递渠道。
8.相关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和打击。招投标是社会化的行为,需要外部环境的持续优化,如减少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加大违法违规的行为成本、完善监管机制和招投标举报制度、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工程中标后监督管理、司法机关介入坚决惩治腐败等,这将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行为。
预防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是一项系统工程,最终需要招标方、投标方、代理机构以及行业监管部门等相关人员共同发力,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执法力度的加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方式的推广以及诚信建设的规范与健全,一定能使招投标制度得到公正、公开、公平的落实,进而促使招投标各项工作能够稳妥有效地开展,围标串标行为一定会得到有效遏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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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英骏 探讨如何科学规避公共采购活动中的围标不法行为
《招标与投标》 20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