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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员队伍建设

浅谈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员队伍建设

姜国庆

 

内容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引入了一种新的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因此必须建立一支合格的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员队伍。笔者从专业性、实践经验、道德品质、协调沟通能力等方面论证争议评审员应该具备的素质,并对其队伍的建立和管理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 工程造价管理 合同 争议评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简称新版合同)已经开始执行,其创新之一是引入了一种新的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新版合同在第20.3款中规定了“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的概念最初来源于FIDIC合同(1999年版红皮书)中规定的是“争议裁决委员会”(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 简称DAB),但是在评审决定的效力上完全不同,根据新版合同20.3.3规定,评审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才生效,所以新版合同的争议评审方式更接近于调解,其区别仅仅是调解协议由合同当事人达成,而争议评审决定由争议评审小组作出,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以新版合同的争议评审实质上可定义为专业调解。

随着新版合同的实施,争议评审将很快成为解决建设工程争议的常用方式,所以建立一支合格的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员队伍刻不容缓。下面笔者从自己近二十年的调解和仲裁的经验出发,谈一下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 争议评审员必须具有建设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从注册角度讲最好具备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或者建造师的资格,这是争议评审快捷性的要求。建设工程对时间要求高,建设工程争议的迟延解决将转移当事人在工程上的注意力,对双方关系造成负面影响,导致工期延误和冲突的升级。因此,在建设工程争议发生时,必须在最短的时间,以最小的成本,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而且建设工程一般周期长,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情势变动大,争议内容复杂,这就要求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对建设工程整个过程和涉及的各个方面都要有一定的了解,以便更快的上手。而以上所提的三个专业的注册人员相对具有较宽的专业知识面,具有快速解决工程纠纷的专业性、总体观和大局感。而建设工程的其他专业往往专攻某一个方面,进入角色相对较慢。这里笔者特别不建议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担任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员,因为他们往往受专业习惯的影响,对于争议评审来说过于纠缠证据三性的认定和双方责任的确定,但建设工程所涉及证据繁多,而且目前国内建设方和施工方的管理都比较粗放,一般双方都无法提供在法律意义上完整的具有排他性的证据链,另一方面建设工程的各种责任往往是有双方的因素的,很难准确加以判定,所以完全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等证据原则来评判容易出现偏离行业的通常标准的判断,产生令人出乎意料的结果,导致当事人双方的严重对立和工程停顿。

二、 争议评审员必须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现场管理经历,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正如FIDIC合同所规定“他们每一个人都应该能用合同中所规定的语言流利的交流,并且在工程相关的建筑行业有专业经验,并能对合同文件作出解释”。 有经验的争议评审员熟悉行业的惯例、规范、技术标准和情势变化,更容易与当事人、代理人进行专业上的沟通,能尽快搞清争议的主要问题,对案件涉及专业事实的判断可能更准确,还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有瑕疵的证据和不完整的证据进行调查和补充完善。另外由于工程纠纷特殊性,在诉讼中可能因为没有相应法律规定或者完整的证据材料,难以妥善处理,有经验的评审员可以根据事实,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前提下,适用行业规则、惯例、法理进行探索创新,做出自己的专业判断,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三、 争议评审员必须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良好的人际关系,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美誉度和认可度。首先,这样可以保证争议评审员的公正性,保证其爱惜自己的名誉,排除干扰,客观、独立、公正地做出评审意见;其次,这样当事人双方也更容易信任争议评审员的公正性,意识到即使进入后续的仲裁或诉讼程序,结果也不会相差太远,不过白白耗时耗力,影响发、承包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和工程施工的顺利实施而已,所以更容易接受评审意见;再次,建设工程争议也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和公众利益,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的评审员更能考虑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 争议评审员必须具有相当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沟通能力和场面把控能力。首先,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机制是以评审员为核心,完全由专家决定程序,由其向各方了解纠纷事实,举行听证会、进行现场调查等,所以其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其次,专家需给各方合理的陈述意见的机会以及对其他各方的意见提起辩护的机会,在调查中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引导他们积极配合评审工作,所以其必须具备一定的协调和掌控局面能力;再次,专家作出决定后应该向双方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说明可能的结果,充分运用情理、公共道德、社会习俗等社会规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服双方当事人接受评审意见,所以起必须具备一定的沟通能力。

五、 争议评审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合同和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知识。首先争议评审决定必须合法,否则即使当事人双方认可,也不产生效力;其次,争议评审员必须根据法律对建设工程争议可能的仲裁或判决结果有一个大致准确的判断,作为出具评审决定,说服双方当事人的基础。再次,如果当事人要将评审意见作为调解书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要根据法释〔201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六、 现阶段应该建立争议评审员名册制度。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新版合同文本对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员的选定范围没有任何规定,理论当事人可自行选择他们信赖的专业人士担任争议解决专家。但综上五点所述,笔者认为,为保证争议建设工程评审机制公正、高效、专业的特点,争议评审员必要要有一定的准入制度,各地应制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员管理办法》,并提供《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员名册》推荐当事人选用。虽然争议评审员名册的使用不具强制性,允许当事人在争议评审员名册外自行选择评审员,但是其自行选定的评审员必须符合《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员管理办法》的相应准入条件,并经其主管部门的批准。

七、 现阶段争议评审员的管理应该以当地建设工程合同主管部门为宜。目前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员加上与其类似的调解员,各地的管理部门不一致,争议评审的有仲裁委,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有联合的,调解员有法院的,也有行业协会的。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应该以当地建设工程合同主管部门为宜,原因如下:

1、合同约定的最终争议解决方式有仲裁和诉讼两种,仲裁委和法院都无法覆盖全部工程;

2、相对其他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养更加清楚;

3、当地建设工程合同主管部门可以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备案时提前介入,指导当事人双方签订争议评审条款,如建立了常设评审组,评审组对建设工程进行全程的跟踪,进行现场考察,熟悉工程合同的履行情况,可以有效预防纠纷的发生,即便发生了纠纷也可在其还处在初步阶段就得到快速、妥善的控制和解决,有效避免纠纷的扩大和久拖不决的状况,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1、王承杰著.《建设工程争议解决专家评判机制初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马林达著.《浅析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

3、王红松著.《北京仲裁委员会评审专家守则起草说明》,北京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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