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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家所有权(二)

国家财产管理的基本准则是“一致领导、分级管理”,这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必须遵从的准则。国家财产的管理必须实施一致领导,这是由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这种一致领导是指由中心在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问题上的一致领导和指挥。例如,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速度、规划等重大问题,须由中心拟定一致的政策、方案和规章制度,国家以法律的方式断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关于国家财产的权限规模。
  
  分级管理也是国家财产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幅员辽阔,经济领域广泛,国家财产数量宏大、品种繁复,遍布全国以及国际。以国有企业为例,在我国实际经济条件下,这些企业具有自己的特别利益,企业自身的条件及其所在的环境也千差万别。因而,国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以身作则”,直接或亲身行使所有权的每项权能;而是应当在中心的集中一致领导下,颁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必要的权限,由这些单位对国家财产进行经营管理。
  
  3.国有企业的经营权。
  
  国有企业对其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只享有经营权。国有企业财产经营权是指对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依法处置权。民法通则第82条规则: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颁发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我国,没有进行公司化改制的国有企业,其享有的财产权中物权性的权力,性质仍然是经营权。关于曾经完结公司化改制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家出资建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依法由各级政府代表国家享有股东权,实行出资人责任,享有所有者权益;企业则对国家所投入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本质上即为法人所有权。
  
  经营权有以下的特征:
  
  首先,经营权是占有、运用、收益、处置国家财产的权力。经营权的标的,是国家所有的财产。国有企业并不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但它在法律规则的规模内有权占有、运用、收益、处置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财产。
  
  第二,经营权是派生于、从属于国家所有权的权力。国有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财产可以进行占有、运用、收益、处置,并扫除包括国家在内的任何人的不合法干预。可是,这种权力关于国家所有权具有派生性和从属性,首要体现在:国有企业关于其财产享有的经营权是由财产所有权人——国家授权发生的。国家依据管理国有财产的需求,依照财产的性质、用处将之交给必定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颁发其必定规模内的占有、运用、收益、处置的权力。
  
  第三,经营权是在法律规则的规模内享有的权力。国有企业享有的经营权的内容,是由国家公布的法律、法规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则的。这些规范性的文件限制了国有企业关于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财产的详细的权限规模,国有企业必须在此规模内行使经营权。国有企业违背法律乱用经营权,应由责任人依法承当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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