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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家所有权(一)

1.国家所有权的概念。
  
  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采纳国家所有制方式,一切国家财产归于以国家为代表的全体公民所有。因而,民法通则第73条第1款规则:国家财产归于全民所有。由此可见,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是中华公民共和国享有的对国家财产的占有、运用、收益、处置的权力。
  
  国家所有权具有所有权的普通特征,但与其他所有权方式比较,又具有本人的特征,体现为:
  
  首先,在所有权主体方面,国家所有权具有一致性和专一性的特征。这是指只要代表全体公民的毅力和利益的国家才享有国家财产所有权,中华公民共和国是国家所有权的一致的和专一的主体。这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最基本的特征。
  
  国家是国家所有权的一致的和专一的主体,是由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国家财产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其所有权的行使必须依据全国公民的毅力和利益,而只要国家才能真实代表公民的毅力和利益。还,由全民所有的财产组成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决定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方向;只要由国家一致行使所有权,国家才能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完成安排经济的功能。
  
  第二,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这是指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不受任何约束。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既包括土地、矿产、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也包括银行、铁路、航空、公路、港口、海洋运送、邮电通讯、广播电台、企业财物等;既包括军事设施、水库、电站等,也包括文明教育清洁科学事业、体育设施和文明奇迹、景色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并且,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则,有些财产只能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即国家专有,而不能成为团体安排或许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如矿产、水流、邮电通讯、军用设施与物资。除此之外,国家还可以依据公共利益的需求,依照法律规则的条件与顺序,关于不归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如土地,实施征用。
  
  应当指出的是,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是指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不是说任何财产都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这种客体的广泛性特征是与团体安排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相比较而言的,并不是说团体安排所有的财产、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国家可以随意获得。
  
  2.国家所有权的内容。
  
  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指国家对国家所有的财产的占有、运用、收益、处置以及排除别人不合法干预的权能。固然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一致的和专一的主体;可是,在普通情况下国家并不直接行使详细的权能,而是依据“一致领导、分级管理”的准则,按财产的性质、用处,把财产别离交给相应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在国家授权规模内行使所有权的权能,但财产的所有权一直归于国家。因而,国家财产的管理准则和权限关于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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