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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法律关系和民法适用

摘要: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的基本概念,是民法的核心。而民法的调整具体体现在法官对民法的适用上,民法的适用是一个由具体到抽象,再由抽象到具体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辩证过程。民法的适用就是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和抽象民事法律关系相互转换。将立法者在法律规范中所隐含的抽象民事法律关系,如何在民事法律事实的推动下,作用于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关键词: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适用
要害词:民事司法关系;民法合用
  
  一、民事司法关系理论概要
  民事司法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但又不是普通意义上的社会关系,而是在普通社会关系根底上构成的非凡社会关系。司法关系是在司法调整社会关系后的必定产品,或许说是一种司法化的社会关系。在民事范畴中,就是民事司法关系。什么是民事司法关系呢?梁慧星传授以为:“民事司法关系,是指人类社会生涯关系中,受司法所支配的关系,其实质在于,因司法之规则而在当事人世发作的权益义务关系。”江平传授以为:“民事司法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归入民法调整局限的生涯关系,等于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构成的民事权益义务关系。”魏振瀛传授以为:“民事司法关系是基于民事司法现实,由民律例范调整而构成的民事权益义务关系。”这也是我国民法学教材比拟遍及承受和采用的民事司法关系的概念表述。
  民事司法关系的组成要素,即组成民事司法关系的必不成少的要素。民事司法关系之组成应包罗动和静两个方面,静的要素为主体和客体。动的要素为权益义务,及其变化与变化之缘由。主体之间,即凭仗客体以彼此联络,联络之内容即为权益义务。至于此种联络的开端,变化,祛除及其司法结果,则为权益义务之变化以及变化之缘由的问题。
  二、民法合用的“三段论”
  民事司法关系是解析案件最根本,最有用的东西。无论何等复杂的案件,只需将案件中的司法关系剖析清晰,便能找到处理问题的方法。法官在合用司法时,应以民事司法标准为大前提,以详细的案件现实为小前提,然后才干得出结论,既判决。这就是司法合用中的“三段论”推理办法。司法合用的逻辑思想进程组成透露表现如下:
  
   (一) 司法的发现
  法官在合用司法的进程中,寻觅大前提,也就是“找法”功课,在民法的合用中,所要找的就是民律例范。民事司法标准无不表现着立法者所确定的抽象的民事司法关系。从微观上看,在法典化的国度,民法典的编制,民事司法准则的构定都是环绕民事司法关系来构建的。法典的编撰者起首将民事司法关系的要素分为主体,客体,内容,变化(司法结果),变化缘由(司法现实)五个要素,然后把主体,客体,民事司法现实中的民事行为作为总则的内容加以规则,内容作为分则的内容来加以规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所谓民法典的系统,其实就是民事司法关系的系统。只要以系统化了的民事司法关系为线索,按图索骥,才干在泱泱数千条的民法典中找到合用于详细案件的司法标准。从微观上看,民事司法标准由组成要件和司法结果组成。民事司法标准的组成要件以民法所付与行为人的权益和义务为中间来睁开的。据此,民事司法标准分为权益性民事司法标准,义务性司法标准和复合性司法标准。而司法结果则表现着权益义务在当事人的分派或再分派。表现了民事司法关系在民事司法现实的效果下,所发作的变化。
  (二)案件现实确实定
  案件现实即处于胶葛中的详细民事司法关系。案件现实确实定取向于对司法标准的评价和对案件现实的抽象,看它能否具有司法标准中的组成要件所指称的特征。现实上,案件现实确实定和司法标准的寻觅老是在交互进行。当取得一个司法标准,起首必需对照生涯现实,看组成要件能否对它有意义。当我们进行这种比拟的时分,就会发现,组成要件关于详细的生涯现实过于抽象;与此对应,详细的生涯现实关于组成要件来说就过于详细,并且掺杂了很多与组成要件毫无关系的状况。经由剔除,修剪一番之后,所留下的状况,仍嫌详细,无从与组成要件对照。这时必需剖析组成要件,使它面向详细的生涯现实而详细化,还也要评价生涯现实,使它面临组成要件而类型化。个中类型化的基本办法,就是运用民事司法关系的理论,剖析案件中各当事人之间所发作的详细的司法关系。
 (三)判决的作出
  判决的得出也必需运用民事司法关系理论。如前所述,判决是将大前提和小前提连系起来,运用逻辑推理而构成。问题是,属于标准层面的大前提怎样能属于现实层面的小前提连系起来?法官在运用逻辑办法进行推理时,其逻辑基点又在何处?我们以为,谜底十分简略,这就是民事司法关系。判决的构成进程,实践上就是民事司法关系的剖析进程,包罗对标准层面的抽象民事司法关系的剖析和对现实层面的详细民事司法关系的剖析,以及对上述两个层面的民事司法关系进行价值评判,逻辑涵摄和比拟。经由这一系列的逻辑推理进程最终发生的司法结果,

则是一个不变的详细民事司法关系,或为本来的详细民事司法关系的再确认,或为批改的详细民事司法关系的呈现。但这个不变的详细民事司法关系必需契合司法标准所确定的抽象民事司法关系。
  三、结语
  民事司法关系亦作为民法学的根本概念,是民法的中心。在民法的合用中,民事司法关系是剖解案件最根本,最有用的东西。无论何等复杂的案件,只需将案件中的司法关系剖析清晰,便能找到处理问题的方法。只要如许才干做到“以现实为根据,以司法为绳尺”。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泛论[M].司法出书社,2007.
  [2]江平.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书社,2007.
  [3]魏振瀛.民法[M].北京大学出书社/高级教育出书社,2007.
  [4]龙卫球.民法泛论[M].中公法制出书社,2001.
  [5]朱虎.司法关系与私法系统[M].中公法制出书社,2010.
  [6]郑玉波.民法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书社,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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