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网络言论,构建和谐网络
互联网作为一个媒介,极大地丰富我们的生活,便利了我们的社会交往,拓宽了我们的表达渠道,大家可以通过BBS对时事问题畅所欲言,通过查看政府网络信息公开,可以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监督公职人员的执法行为。如果网络充斥的尽是些谩骂,泄露别人隐私,甚至反动颠覆政府的言论,那互联网文化将变的浑浊不堪,网络将会变成某些人违法犯罪的工具,这将严重损害网络公信力,不利于网络健康发展。正是基于此,有必要对网络言论作出一定的规范,不仅有利于建立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而且对于更好的保障言论自由也大有裨益。我们在享受经济快速发展带给我们的物质生活提升的同时,也不应该忽视对精神文明的建设,特别是在互联网,已取代电视广播成为第一传媒的今天。构建和谐网络文化,规范互联网言论信息,使互联网真正成为我们监督政府、发表自己意见、促进社会发展、引领健康风气的工具。
网络言论,究其本质,仍然是个体思想的表达,只是借用了互联网这一工具实现,与其他表达形式不同,网络言论具有匿名性,即时性,传播范围广等特点.因而在网络上发表的个人言论受众范围更大,所引起的连锁反应也更强,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更是日新月异,技术更新周期不断缩短,各种通讯软件日益丰富,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不仅更方便,而且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从最初的电子公告板,到后来的以QQ为代表的通讯软件,以至现在最流行的微博,人们可以在任何有互联网接入的地方,任何时间来评论时事,发表自己的看法,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参与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言论表达的渠道也越来越通畅,越来越快捷,从这个方面来看,互联网的发展对于公民自由言论的表达具有重大的推动意义。但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近年来少数人利用互联网随意侵犯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明星之间借用微博隔空展开骂战,一些无所事事的人在网络上散布谣言,引起社会恐慌心理,更有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在网上公然发表一些有悖于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甚至是反党反社会的言论,不仅给互联网文化的健康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而且这些不良的言论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不利于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让我们再一次看到规范网络言论的必要性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自由,特别是言论自由,从封建社会到现代社会,从洛克到米尔顿,通过无数志士仁人的奋斗,抗争,现已被世界广泛承认为一个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并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去确认,保障。然而自由并非不受任何限制,不受限制的自由就像脱缰的野马,不仅不利于权利自身的保障发展,更多的时候,会影响到其他社会成员的生活空间。侵犯别人的合法权利。”自由社会的良好运转人人有责,每一个人的行为状况都影响着社会环境的塑造。” 如果你的自由建立在别人或社会的不自由基础上,这无论如何不能称之为真正的自由。毋庸置疑,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必须保障社会每个个体的权利自由,但同时,也必须对权利做进一步的规范,使其能沿着正确的方向良性发展, 你享有自由,但同时,你也必须承担相对应的社会义务。美国宪法以对保障言论自由著称于世,但如果你在剧场影院等公共场所谎称失火引起大家恐慌,这样的言论则是法律所禁止的。今年发生在英国的青年人骚乱,给英国社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而两名在facebook上策划骚乱的年轻人布莱克肖和基纳也被柴郡地方法庭指控有意鼓动他人犯罪,均被判入狱4年,而作出这一判决的依据,就是《英国严重犯罪法案》第44条和第46条。可见不同国家的法律,都意识到需要在保障自由言论的同时对这一权利作出适当的规范限制。
法律的目的并非限制自由,而是为了保障更好的实现自由,并且正义的法律总是体现了自由的价值。在这一点上,法律成为实现自由的手段。 我国立法一贯注重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同时,第31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宪法以纲领性的条文保障了我们享有广泛的表达自由,但同时也对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作出了必要的规范与限制。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1年7月19日发布的第28次全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经达到4。85亿,2011年年底将超过5亿,如此庞大的网民队伍一方面通过在网络上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一步步推动着互联网文化的发展,文明的进步,而另一方面,随着世界一体化,对外开放的深入,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愈加频繁,网络上出现众多良莠不齐的信息,哪些信息是对个体发展及社会进步有益的,哪些信息又是有害于和谐稳定的,需要我们每个人去判断,甄别。”因特网的另一个突出特征是匿名性与隐秘性的有效结合。处于保障隐私的考虑,因特网自建立之初,就没有设定有效的身份鉴别的功能。” 以谣言为例, 刻意歪曲事实,无中生有,蛊惑人心,借助网络的快速散布, 瞬间便可以复制和扩大千万倍,其所造成危害力也比过去传统形式增大了千万倍,给社会造成的恐慌气氛贻害无穷,成为了信息社会的毒瘤,而且正是因为其匿名性,大家在网络上发表言论信息时,可以不必担心个人的身份信息被确认,所以追查起来非常困难,“网络虚假信息的泛滥容易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从而导致社会秩序失范。” 因为现在的网民当中,青少年占了很大的比重,他们由于对社会缺乏足够的了解认识,对事物缺少足够的分析辨别能力,因而更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更容易容易受到鼓动教唆,如果没有健康文明的网络文化引导宣传,将不利于身心的成长和社会大环境的净化。所以在加强舆论引导的同时,法律对有害言论的规制也非常重要。我国在充分保障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也特别重视对其形式,内容等作出一定的规范,如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步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这样做的目的,不是侵犯了表达自由的权利,而是引导其向更合理的方向,更健康的途径发展。
我们在享受经济快速发展带给我们的物质生活提升的同时,也不应该忽视对精神文明的建设,特别是在互联网,已取代电视广播成为第一传媒的今天。构建和谐网络文化,规范互联网言论信息,使互联网真正成为我们监督政府、发表自己意见、促进社会发展、引领健康风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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